【修正日期】民國101年7月26日
【公布日期】民國101年8月8日
第55條(連續處罰)
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電視、廣播、報紙、雜誌、圖書等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播放或刊載酒廣告者,由新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通知限期改正;屆期未改正者,得按次連續處罰。
酒類之警語標示<菸酒標示管理辦法 第11條規定>
1. 飲酒過量,有礙健康
2. 酒後不開車,安全有保障。
3. 飲酒過量,害人害己。
4. 未成年請勿飲酒
酒類相關健康標語《摘自行政院衛生署編印:九十年度民眾衛生教育宣導彙集》
5. 健康人生 減速前進 酒色財氣 禁止通行。
6. 心無煩惱菜根香,火氣冰消意自涼,淡食修身延性命,遠離酒色體健康。
7. 菸酒不入口,健康不用愁。
8. 輕輕鬆鬆來運動,清淡飲食身體好,不吸菸來不喝酒,擁有健康沒煩惱。
9. 少抽一點菸,快活似神仙,少喝一點酒,生命不出糗(活的更長久),不碰菸和酒,健康長擁有。
10. 菸酒一沾,一生(身)負擔。
11. 菸酒不沾唇,疾病不傷神。
12. 遠離菸酒,健康久久。
13. 半杯茶,贏過一壺酒;一輩子,勝過萬點菸。
14. 減重戒菸少喝酒,睡好覺保養自己,樂在工作沒壓力,留住年輕尚介青。
15. 少油鹽,離菸酒,”素素”看,您會更健康。
16. 菸酒一沾,一生(身)負擔,菸酒不碰,一世輕鬆。
17. 應酬不喝酒,健康才長久。
18. 多動少吃常微笑,蔬菜水果身體好,毒品菸酒說再見。
19. 少菸少酒少熬夜,身體自然日日強,多跑多跳多運動,健康必定一級棒。
20. 健康新主張,菸酒均不沾。
21. 要健康別抽菸,要安全別喝酒。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
台庫五字第0920351057號
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酒類廣告或促銷相關問題會議決議事項:
一、酒販賣業者於銷售酒品之營業處所室內所為展示酒品、招貼海報或以文字、圖畫標示或說明其銷售之酒品者,如無擴及其他場所或樓層,且以進入室內者為對象,非屬廣告或促銷,不須標示健康警語。至酒業者於營業處所之騎樓、外牆或室外等地所為之上項行為,因係針對不特定人為對象,自屬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標示健康警語,該警語面積、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;至於營業處所室外所為僅有酒商名稱、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之相關說明物品,因未針對特定酒品作介紹,尚非屬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,得免標示健康警語。
二、酒類之夾報宣傳單、DM、單張、說明簡介等,因其載有廣告或促銷酒品種類,且該宣傳對象為不特定人士,故應屬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標示健康警語,該警語面積、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。至編輯成冊之酒類廣告促銷宣傳文件,如有登載酒品之品牌名稱者,應按頁標示警語,該警語面積、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。
三、酒業者提供酒類以外之贈品:
(一)酒業者提供贈品予批發、零售商供店內營業使用者,因屬上下游交易行為之常見附屬商業慣例,該贈品性質可認屬營業器具之範疇,而非廣告或促銷之用,可免標示健康警語。
(二)業者提供贈品予消費者(包括隨酒附包及非隨酒附包【如櫃檯兌換】),如該贈品標示有酒品之品牌名稱,則認屬廣告促銷行為,應標示健康警語,該警語面積、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;如僅印有酒商名稱、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,尚非為特定酒品廣告或促銷,不須標示健康警語。
四、酒品禮盒或促銷包之外盒無須標示健康警語,惟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。至與酒類一併包裹促銷之贈品本身,如印有酒品之品牌名稱,則認屬廣告促銷,須標示健康警語,該警語面積、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;如印有酒商名稱、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,尚非為特定酒品廣告或促銷,不須標示健康警語。
五、酒商舉辦系列活動相關事宜:
(一)活動現場:
酒業者舉辦系列活動(如運動競賽、表演、記者會、聚餐等活動),原則可以酒商公司名稱或系列酒品名稱作為舉辦或贊助活動名稱,其現場佈置如有以酒商名稱、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之布條、海報、布旗、桌卡等,因未針對特定之產品為之,得免標示健康警語;至以酒品之品牌名稱標示展現者,則屬廣告促銷性質,應遵守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廣告內容及警語標示之規定。
(二)活動宣傳:
不得涉及對青少年為酒類宣傳,否則違反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不得妨害青少年身心健康。
(三)活動贈品或獎品:
活動場所不得以酒類產品作為贈品或獎品。至非以酒類作為贈品或獎品時,如其印有酒商名稱、代表酒商之標誌或代表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,因其尚非為特定酒品廣告或促銷,不須標示健康警語;如印有酒品之品牌名稱,則屬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,應標示健康警語,該警語面積、顏色標準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。另活動現場得以酒類作為試飲,惟不得提供予未成年人。
(四)播出內容:
�如涉酒類廣告或促銷之情事,除依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外,其廣告時段及播出內容應依「廣播電視法」及「衛星廣播電視法」等相關規定辦理,其中,電視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為每日二十一時起至翌日六時止;廣播媒體酒類廣告播放時段如下:二月、七月、八月及例假日為每日二十一時三十分起至翌日六時止,上開以外時間為每日九時至十七時。
�有關節目之內容,其呈現不應廣告化,對此,行政院新聞局訂有節目廣告化認定原則, 節目呈現方式涉違反該原則,將由新聞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。另,依「衛星廣播電視廣告製播標準」及「電視節目製作規範」等相關規定,不得以酒作為贈品或獎品、節目中提供之獎品或贈品不得標示廠牌名稱、節目內容不應具有任何廣告意味等情事之規範。
(五)參賽者或來賓資格:
參賽者或來賓並無限制,惟應遵守「菸酒管理法」第三十七條第三款,不得妨害青少年、孕婦身心健康。